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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计量专项

所属分类:【面粉机动态】发布时间:2024-07-11 08:15:46作者:爱游戏app官网登录入口浏览量:13 次

  2023年11月21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某菜市场北门卖鱼虾摊位的秤缺斤少两。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秤最后两行按键为“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执法人员在该电子计价秤上放置500g标准砝码后,按“公”键显示0.520千克,“平”键显示0.560千克,“交”键显示0.580千克,“易”键显示0.600千克,“诚”键显示0 .640千克,“信”键显示0.660千克,“经”键显示0.500千克,“营”键显示乱码。

  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月18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计量检查,将500克砝码放置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托盘内,显示“ 600克”,按该秤面板右侧单价1至单价6等6个不同的按键,分别显示“550、600、650、700、750、800克”等6个不同的重量。

  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摊位进行计量检查,正常通电状态下,开机以后等数字稳定,置零状态,按键“7+去皮”电子计价秤可处于作弊状态,以500g为例,按“单价1”按键后该电子计价秤显示为520g;按“单价2”电子计价秤显示为550g;按“单价3”电子计价秤显示为580g;按“单价4”电子计价秤显示为600g ;按“单价5”电子计价秤显示为630g;按“单价6”电子计价秤显示为650g;按“单价7”按键后电子计价秤显示回到500g。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摊位进行计量检查,正常通电状态下,开机以后等数字稳定,置零状态,按键“3346+去皮”电子计价秤可处于作弊状态,以500g为例,按“单价1”按键后该电子计价秤显示为525g;按“单价2”电子计价秤显示为550g;按“单价3”电子计价秤显示为575g;按“单价4”电子计价秤显示为600g;按“单价5”电子计价秤显示为625g;按“单价6”电子计价秤显示为650g;按“单价7”按键后电子计价秤显示回到500g。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鱼的摊位进行计量检查,将500克砝码放置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托盘内显示500克,按该秤面板右侧“精、品”两个按键,发现该电子秤分别显示“550克、600克”两个不同的重量。

  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淡水产的摊位进行计量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将500克砝码放置在电子秤上,按下“精”“品”“衡”“器”“值”“得”“信”文字按钮后,分别显示“0.525千克、0.550千克、0.575千克、0.600千克、0.625千克、0.650千克、0.675千克”,按下“赖”按钮后恢复显示0.500千克,当事人现场承认密码为369。

  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5月20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摊位进行计量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

  当事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22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