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3年以来,该局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以下为其中的4个案例。
2022年12月2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依法对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全方位检查核实,将“铁(Fe)含量、锰(Mn)含量、锌(Zn)含量、硼(B)含量”不符合化肥产品执行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库存该批不合格的50袋水溶肥料实施查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生产了该批产品,共计50袋,每袋20千克,合计1吨,预计销售价格是6200元/吨,该批肥料生产后尚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生产不合格水溶肥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合格水溶肥50袋,并处罚款6200元。
2023年1月10日,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东川区某鱼摊用于销售鲜鱼称重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做监督检查,现场检定技术人员用5公斤的标准砝码对其电子台秤进行校对,实测值为5.75公斤,超过国家规定误差值,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电子台秤属于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检定合格。当事人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一台,罚款2000元。
2023年3月2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某幼儿园的食堂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堂存在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人员工作职责,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等违法行为。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现场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3月27日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仍未落实到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某老茶”即“云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2007年勐海老班章茶”,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18日,但外包装生产许可证为SC281。“SC”标志是2015年实施发布,在2013年以前没有实施。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当事人已搬离营业场所,未发现涉案物品。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8.09元,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