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鬼秤”、“缺斤短两”等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消费环境,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贸易结算中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合格有效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等称重计量器具须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平台向属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现场交易时,各经营者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消费者如有异议,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并显示量值。使用的电子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分度值、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厂址等;
(二)出厂铅封完好,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强制检定,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电子秤检定周期为1年,经营者应定期送检。
五、集贸市场主办者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应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专人管理;对场内的公平秤和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市场主办方要实行入场先行确认,按要求统一登记造册,依法申请检定;
配备计量管理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秤用标准砝码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子秤周期检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众多购买的人在购买商品时,先查看经营者所使用的电子秤是否粘贴在检定有效期内的合格标识,确认电子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注意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应为零。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各集贸市场主办者、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计量作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市场计量秩序。欢迎众多购买的人和社会各界对相关主体的计量行为做监督,若发现“短斤缺两”等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市场主办者投诉,或直接拨打电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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